赵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三个规定”及《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持续做好过问成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根据最高检、省、市院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施办法》所称检察人员,包括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以及挂职锻炼、借调、临聘等人员。
第二条 检察人员遇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应当及时登陆重大事项报告系统进行填报。
第三条 检察人员认为填报内容重大、敏感,或者涉及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可以径直向本院政治部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报告。对径直报告的检察人员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条 每个月1号系统会自动整理本院上个月填报情况,政治部需在每月1号发起审批,经层报检察长审批通过后,按时上报上级院。
第五条 检察人员漏报的,可在当月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并作出说明。三个月后补报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
第六条 检察人员填写的重大事项报告,非因工作需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摘抄。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严格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
(一)查阅本院院领导填写的重大事项,以及记录报告内容涉及本院院领导和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由检察长审批;
(二)查阅本院内设部门负责人填写的重大事项,且记录报告内容不涉及本院院领导和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由分管政治部院领导审批;
(三)查阅本院其他人员填写的重大事项,且记录报告内容不涉及本院内设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干部和外单位领导干部的,由政治部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政治部每年对本院检察人员填报的重大事项,开展随机抽查,主要查看是否全面如实规范填报“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在记录报告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工作并要将此项工作作为院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党组织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填报,组织实施,落实责任。
第十条 把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不如实记录报告重大事项情况的,记入廉政意见函。
第十一条 把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不如实记录报告重大事项情况的,记入廉政意见函。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年底应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
第十三条 院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不力,导致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高发,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 政治部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泄密的,或者未经审批程序私自调阅重大事项报告记录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