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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人民检察院“三会一课”制度
时间:2022-07-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赵县人民检察院“三会一课”制度

   

  第一条  为使我院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永葆基层党组织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机关实际,制定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以下简称“三会一课”),是党支部基层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是健全党的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坚持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基层党组织先进性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决定支部贯彻落实计划和措施;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委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开展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评议等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讨论决定关系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需经全体党员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会前支部委员会要将会议内容和要求通知全体党员。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展开讨论。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需形成决议时,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出席,并经实到会半数以上赞成,决议方为有效。对于经过讨论暂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不要急于作决议,下次会议再议,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若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讨论制定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方针办法;研究发展党员、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方面的问题;开展以交换意见、沟通思想、谈心通气以及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讨论决定问题时,到会委员必须超过支部人数的五分之四,所作的决定才能有效。会前,让委员知晓会议议题。会上,要围绕议题组织好讨论。会后,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要注意督促检查。支部书记和支委既要参加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以支部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为单位召开的组织生活会。

  第五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小组长主持,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近期的具体任务,紧密联系当前形势和本小组党员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开展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评议等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

  会前,党小组长应与支部书记和有关委员沟通情况,共同商定党小组会的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并把会议的有关事项事先通知每个党员。在研究工作推进事项时,党小组长要引导大家围绕中心议题积极参加讨论,畅所欲言,统一认识,明确每名党员的具体任务;在召开组织生活会时,要注意在会前交换意见、谈心通气。党小组会的活动情况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并由支部组织委员填入《党支部工作手册》。

  第六条  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采取以支部为单位上课等形式,党课的内容根据党的中心工作任务和上级安排,结合实际确定,每次集中突出一两个问题。主要包括: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教育,增强党性观念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

  党课教育形式要多样化,做到集中听课与分散讨论相结合,上课教育与开展生动活泼的活动相结合,力求生动,注重实效,增强针对性。每次党课,党支部应提前确定教育内容并安排好主讲人。院党组领导和党的书记要带头上党课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为本院党员上一次党课,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为本单位党员上一次党课。

  第七条  每个党员和党员干部必须按期参加“三会一课”活动,机关党支部和党小组做好会议记录,详细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到会人数及名单、缺席人数及名单、会议议题,每人的发言要点、决议的内容及表决情况等。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存档备查。每次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之前,党组织应将会议的内容通知党员干部,提前做好准备。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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