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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人民检察院 积极落实行刑反相衔接 助推社会治理提质增效
时间:2023-10-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期,我院办理了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行刑反向衔接行政检察监督案,某村村民某某为防止鸟类破坏姜芽,在该村村南种植的姜田处使用粘网捕鸟,致3只戴胜和1只喜鹊死亡,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积极赔偿野生动物资源全部损失。我院依托与公安、自然资源等12部门磋商形成的反向衔接意见,于2023年9月3日对李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同时邀请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到场,并现场送达检察意见,建议其对李某某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
针对此类案件,我院为使反向衔接工作落到实处,梳理了近3年不起诉案件提出检察意见情况,总结了工作中存在的两类问题:一是不起诉后当事人有抵触情绪、不配合行政机关工作的问题,二是公安机关普遍存在不及时回复办理情况的问题。赵县院召集公安、环保、自然资源等12个相关部门进行磋商,对反向衔接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最终就完善刑行衔接的形式、时机等细节问题形成一致意见,解决了刑行衔接中当事人不愿配合行政执法的问题。
我院行政检察部门从机制建设入手,聚焦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存在的盲区,有效破解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的难点问题。我院首先在本院内部的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部门之间建立了线索通报通道,对办理的不起诉案件进行“一案双查”,实现了内部的有效衔接。同时,我院发现与公安机关反向衔接工作不畅通,与赵县公安局制定了《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反向衔接工作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明确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不起诉案件纳入行刑衔接工作范围,规范办案流转程序、文书格式等,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和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均派专人对接,及时转送案件线索、及时回馈案件办理情况,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不起诉人的行政责任,切实提高了行刑衔接的精准性。
机制的建立,对不起诉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形成了一个治理闭环,既普及“罚当其错”“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的法治观念,对于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内实现了刑事检察部门与行政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外实现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有效衔接,为不起诉案件的后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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