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强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情况:王泽强(化名),男,199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案情简介:2013年8月20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李明和张立扬找王泽强其欠Q币款50元,话不投机,三人在王泽强家门口发生打斗,王泽强用隨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李明左腹部捅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次日,犯罪嫌疑人王泽强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中全部姓名均为化名)
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系同学关系,案发后王泽强的法定代理人主动找被害人方进行和解,王泽强也表示悔罪,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案件办理
我院于2013年10月29日收到赵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随即开始审查。
在审查案卷材料基础上,为了对王泽强作出更准确的评价,我院委托赵县司法局对王泽强进行了社会调查。赵县司法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王泽强的家人、邻居、社区,学校,做调查笔录12份,掌握了王泽强的基本情况。社会调查结果显示,犯罪嫌疑人王泽强在家中年龄最小,有两个姐姐,父母及姐姐对其较为溺爱,造成王泽强比较任性、自我,在家中说一不二,无不良嗜好,比较喜欢打网络游戏。案发时系赵县某中学初中生,学习成绩中等,与同学之间相处较为融治。
本案也是由于网络游戏使王泽强和同学产生了矛盾,进而引发的伤害案件。王泽强家庭氛围较为和睦,父母亦有能力好好教导王泽强,且王泽强无其他不良行为,且其刚满14周岁仍系在校学生,故不适宜羁押。
经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列好询问提纲,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两名未检干警到被害人家中进行了询问,并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表示本案系同学之间的小矛盾引发,双方并无深仇大恨,对方家长已经道歉并赔偿,表示原谅犯罪嫌疑人王泽强的行为。在赵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办公室,在告知法定代理人相关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王泽强进行了讯问。王泽强对自已的行为很后悔,不应该拿刀子扎自己的同学,王泽强法定代理人表示以后会对王泽强严加教导,多沟通,对造成被害人的伤害表示道歉,希望从轻处理。
三、处理决定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泽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时王泽强未满16周岁,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主动自首;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自愿认、悔罪;本案系同学之间矛盾引发。我国“对
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参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犯罪嫌疑人王泽强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可对赵某做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承办人就拟对赵某做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意见征求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公安机关意见,各方均无异议。
经检察长同意,承办人将本案提交检委会研究讨论。经讨论,检委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泽强附条件不起诉。理由如下:一是案发时王泽强不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案发后主动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积极陪偿被害人,取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可以适用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四年”的规定;四是王泽强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初犯、偶犯;五是根据社会调查报告,王泽强系在校学生,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行为,缺乏法律常识;六是王泽强父母无离异,家庭环境和睦,父母能够配合司法机关严加监督教育,不起诉不会增加社会危害性,更有利于王泽强的教育矫正。综合量刑证据及社会调查结果,犯罪嫌疑人王泽强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附
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ー条第一款规定,于2013年12月26日对王泽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情况下,对王泽强宣布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考验期为6个月。所附条件如下:
1.考验期为六个月;
2.在此期间不得与被害人接触;
3.每个月末向检察机关汇报一次活动、思想近况;
4.离开石家庄区域须经检察机关批准;
5.法定代理人配合监督王泽强减少打网络游戏。
四、社会观护
为更好得对王泽强进行矫正,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我院委托赵县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基地对王泽强进行观护帮教。2013年12月26日在赵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王泽强及其法定代理人、案件承办人、观护基地观护人员共同签署了《观护帮教协议书》,王泽强将在赵县向日葵社会观护帮教基地完成六个月的社会观护。
观护人员在了解案情和王泽强社会调查报告后,和王泽强进行了谈话,随后对王泽强作出初步评价,针对王泽强的特点制定出了观护方案。方案包括教育考察、心理矫正、行为矫正、公益劳动、学习培训五个方面,重点进行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谈话、团体活动,同时配合公益劳动,王泽强参加了向赵县孤儿院儿童献爱心活动,帮助打扫卫生,收拾房间,体会到了劳动的意义,增强了责任心。
在考验期内王泽强遵守附加条件,按时接受观护帮教,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定时向观护人员汇报思想活动,遵纪守法、没有实施新的犯罪,2014年6月26日考验期满,我院对王泽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结束对其的观护帮教。2014年7月2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泽强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