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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王泽强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9-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王泽强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情况:王泽强(化名),男,199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案情简介:2013年8月20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李明和张立扬找王泽强其欠Q币款50元,话不投机,三人在王泽强家门口发生打斗,王泽强用隨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李明左腹部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次日,犯罪嫌疑人王泽强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中全部姓名均为化名)

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系同学关系,案发后王泽强的法定代理人主动找被害人方进行和解,王泽强也表示悔罪,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案件办理

我院于2013年10月29日收到赵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随即开始审查

审查案卷材料基础上,为了对王泽强作出更准确的评价,我院委托司法局对王泽强进行了社会调查。赵县司法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王泽强的家人、邻居、社区,学校,做调查笔录12份,掌握了王泽强的基本情况。社会调查结果显示,犯罪嫌疑人王泽强在家中年龄最小,有两个姐姐,父母及姐姐对其较为爱,造成王泽强比较任性、自我,在家中说一不二,无不良嗜好,比较喜欢打网络游戏案发时系赵县某中学初中生,学习成绩中等,与同学之间相处较为融治

本案也是由于网络游戏使王泽强和同学产生了矛盾,进而引发的伤害案件。王泽强家庭氛围较为和睦,父母亦有能力好好教导王泽强且王泽强无其他不良行为,且其刚满14周岁仍系在校学生,故不适宜羁押

经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列好询问提纲,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两名未检干警到被害人家中进行了询问,并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表示本案系同学之间的小矛盾引发,双方并无深仇大恨,对方家长已经道歉并赔偿,表示原谅犯罪嫌疑人王泽强的行为在赵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办公室,在告知法定代理人相关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王泽强进行了讯问王泽强对自已的行为很后悔,不应该拿刀子扎自己的同学,王泽强法定代理人表示以后会对王泽强严加教导,多沟通,对造成被害人的伤害表示道歉,希望从轻处理

三、处理决定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泽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时王泽强未满16周岁,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主动自首;当事人双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自愿、悔罪;本案系同学之间矛盾引发我国“对

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参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犯罪嫌疑人王泽强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可对赵某做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承办人就拟对赵某做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意见征求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公安机关意见,各方均无异议

经检察长同意,承办人将本案提交检委会研究讨论。经讨论,检委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泽强附条件不起诉。理由如下:一是案发时王泽强不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案发后主动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积极陪偿被害人,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可以适用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般不应超过四年”的规定;四是王泽强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初犯、偶犯;五是根据社会调查报告,王泽强系在校学生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行为,缺乏法律常识;六是王泽强父母无离异,家庭环境和睦,父母能够配合司法机关严加监督教育,不起诉不会增加社会危害性,更有利于王泽强的教育矫正综合量刑证据及社会调查结果,犯罪嫌疑人王泽强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附

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ー条第一款规定,于2013年12月26日对王泽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情况下,对王泽强宣布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考验期为6个月。所附条件如下

1.考验期为六个月;

2.在此期间不得与被害人接触;

3.每个月末向检察机关汇报一次活动、思想近况

4.离开石家庄区域须经检察机关批准

5.法定代理人配合监督王泽强减少打网络游戏

四、社会观护

为更好得对王泽强进行矫正,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我院委托赵县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基地对王泽强进行观护帮教2013年12月26日在赵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王泽强及其法定代理人、案件承办人、观护基地观护人员共同签署了《观护帮教协议书》,王泽强将在赵县向日葵社会观护帮教基地完成六个月的社会观护

观护人员在了解案情和王泽强社会调查报告后,和王泽强进行了谈话,随后对王泽强作出初步评价,针对王泽强的特点制定出了观护方案。方案包括教育考察、心理矫正、行为矫正、公益劳动、学习培训五个方面,重点进行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谈话团体活动,同时配合公益劳动王泽强参加了向赵县孤儿院儿童献爱心活动,帮助打扫卫生,收拾房间,体会到了劳动的意义,增强了责任心

在考验期内王泽强遵守附加条件,按时接受观护帮教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定时向观护人员汇报思想活动,遵纪守法、没有实施新的犯罪,2014年6月26日考验期满,我院对王泽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结束对其的观护帮教2014年7月2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泽强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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