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月31日,本案被告人郑某甲下载App,并让麻某某用其手机扫郑某甲手机上的“福”字,玩小游戏,后又用手机录制麻某某的面部视频及语音,通过该App多次将麻某某绑定微信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转账至其申请的微信号内。郑某甲前后共转账8次,累计80000元。2月3日,郑某乙向郑某甲提供一张户名为“梅花”的银行卡,郑某甲将此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账号下,并将微信零钱内的79800元转至该银行卡内,随后至不同柜员机,先后分5次取出赃款累计791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甲利用手机App非法获取被害人相关信息,进而秘密通过被害人的手机将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转账至自己注册的微信号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乙明知郑某甲为了支取赃款需要银行卡,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并伙同郑某甲将转移到卡的部分存款支取(50000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郑某乙支取的另一部分存款(29100元)系其知道盗窃事实并提供银行卡之后,由郑某甲盗窃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共犯。
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郑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移动支付方式的普及,盗刷微信支付宝等新型犯罪现象也日益增多。大家在利用网络便利生活的同时,也应当警惕网络“陷阱”,扫码需谨慎,上网要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