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人民检察院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赵县人民检察院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
为防止违规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赵县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要求,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18日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2015年3月26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6日印发),特向您告知以下内容:
(一)不得在检察办案各个环节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检察办案人员及其亲属请托说情,私下会见办案人员;
(二)反映案件情况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违规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三)不得通过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人员和检察办案人员有不正当接触交往;
(四)不得要求检察办案人员为你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或干预检察办案人员公正廉洁司法。
如有以上情况,检察办案人员将如实记录填报。
检察官特别提醒:
(一)检察办案人员将如实记录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的情况;
(二)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等,将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理。
检察官向你郑重承诺: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办案中将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理每一起案件。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