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论文
建议赋予检察机关查封冻结等权力
赵县人民检察院 何步云* 曹云祥**
【内容提要】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各种职能,必须有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本文就检察机关当前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如何改进工作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有关《民事诉讼法》提出了修改建议。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职能 保障措施 修法建议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经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新《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各种职能,必须有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予以保障。
笔者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多年,结合对《民事诉讼法》的深入学习和研究,结合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认为需要修改《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的拘传、查封、扣押、冻结、罚款等权力,以及进一步完善有关审判监督方面的内容。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018年3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益诉讼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内涵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确有错误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可能存在错误,包括:判决、裁定认定事实、
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正确判决、裁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审判监督程序通过重新审理原案纠正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保障措施规定较少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调查取证、勘验现场、审计、评估、鉴定、翻译外文等等,会涉及到方方面面利益,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保障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各种职能,必须有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予以保障。
四、对有错误的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及不足
1.《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笔者认为该法条存有以下不足:该条确立了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的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权力。根据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所针对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范围仅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书并不包括在内,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不乏调解书内容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例,而受损害的第三人权益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书应纳入该条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范围。
2.《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笔者认为该法条存有以下不足:该条确立了审判机关对存在此种错误的调解书决定再审的权力。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存在此种错误的调解书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权力。法律专家张步洪认为:“法院依职权对调解书启动再审的事由,与其对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的事由一致”。当然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中可以清楚的看到。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事由,与对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事由也应当一致。
五、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建议
1. 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 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原来内容予以保留,作为第一款。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 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条,内容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人民检察院听证会的秩序。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人,可以训诫、责令退出听证会场所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检察院对哄闹、冲击听证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严重扰乱听证会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 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条,内容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进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对有前述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编著。
②《新民事诉讼法讲义》张步洪著。
③《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赋予检察机关案件调查取证权》 作者 彭静。
④《关于制定公益诉讼法的提案》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宫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