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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建设之我见
时间:2020-05-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建设之我见

赵县人民检察院   杜宝刚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检委会工作开展的好坏,决策作用发挥的到不到位,影响着议事议案质量的高低。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新问题,因此亟需加强检委会建设,完善各项制度,从而提高议案质量。

一、当前基层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委会委员工作模式缺乏创新。多年来,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议事决策采用的是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运用由承办人负责,委员只负责对适用法律讨论表决的运作形式。由于检察委员会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结果由检察委员会集体负责,不会追究个人的失误,这必然会淡化委员的工作责任心,使他们产生依赖和懈怠心理,这种个人差错集体埋单的现象,是权利义务失衡的典型表现。现在检委会在议事或议案时采用的还都是口头发言的形式,而口头发言一般缺乏透彻的说理和论证,也容易让委员们之间相互影响,导致案件讨论呈现一边倒。尤其在一些疑难复杂、意见不明确的案件中,由于对案件没有明确认识或争议较大,委员们要么强调局部服从大局,要么在能妥协尽量妥协以便尽快达成一致的既定思维模式中去考虑问题,往往会存在求同存异的心理,致使议案失去了论辩本身应有的精彩。此外,在讨论疑难案件过程中,有些委员出于职务、资历、学识等主客观因素的考虑,不愿发表不同的表决意见,使一些原本正确的意见没有充分发表,进而影响了检委会决定的准确性。

(二)检委会的有些规定和基层检察工作脱节。按照实际,临时提交议案,召开检委会的情况会经常发生,公诉部门由于办案期限较长,一般能在确定召开检委会之前3至5天将案件审查材料提交给检委办,而侦监部门由于办案期限紧,很难做到这一点,经常是今天提交议案,明天就必须召开检委会予以讨论,有时,案件会碰到疑难复杂问题,也需亟待讨论解决。现在检委会议事规则要求,必须在检委会召开之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也要求每个案件进入检委会业务流程后都必须发会议通知,这必然导致与实际脱节状况,另外,由于检委会委员大都担任着一定的领导职务,经常会因为其他行政事务而调整召开时间,所以书面会议通知常常流于形式,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刻意走流程。

(三)检察委员会的决策地位弱化。《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虽然明确了检察委员会很高的决策定位,但从基层院的运作实践来看,由于党组会、院务会等决策机构的并存以及它们在本院内部具有的终极效力,使检察委员会的决策地位无法显现。多年来,检察委员会的作用基本都是讨论案件,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业务情况一般都是通过召开党组会或院务会研究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所赋予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职责和权力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弱化。

二、加强基层院检委会建设的对策

(一)创新工作模式、加强业务考核、建立监督机制。对多年来沿用的管理模式要设法创新,对检委会委员工作要加强考核和监督。首先,要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基层院检委会决策错误时,要追究除保留意见以外的所有与会委员责任,并将委员个人意见和错误情况作为对委员考核、任免的依据。可由检委办负责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范围应该包括参会次数、发言次数、发言质量、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测评结果等,对哑巴委员,跟风委员和不称职委员每届或届中进行一次考察调整,打破任用上的终身制,使委员的任职、免职竞争化和规范化。其次,要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检察委员会委员后,每年度应要求检委会委员述职,对他们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于因个人错误影响检委会决定结果的委员,按照错案追究责任制追究其责任,错误累计超过3件的委员,应免去任职,下一届检察委员会也不得任用。再次,要改变现在委员意思表达时全部采用“口头表达”的模式,建议逐步采用书面表达的形式。一个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的议事决策能力,往往取决于检委会委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规范。态度认真,行为规范,检委会会议质量就高,决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也就高。因此,要在加强检委会委员责任心、端正工作态度上采取措施,规范行为。为了制止有些人会前不看案件材料、不查法律资料、不进行调查研究、不作准备发言意见,会上或跟着他人后面附和,或不讲事实依据胡乱发言等工作不负责现象,应当要求检委会委员发言时附带书面意见,会后对各委员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并将检委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与检委会记录一并存档备案。

(二)提升议事议案的决策质量。一是确立会前阅卷工作机制。规定所有上会案件需由一名以上专职检委会委员进行全面阅卷,重点案件要由多名委员进行阅卷;专职委员在阅卷的同时,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对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进行论证,为检委会科学决策提供参考。这一做法充分保证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全面掌握,减少了其他委员因信息掌握不充分而导致的案件误判。二是重视委员对案件的亲历性。改进上会案件汇报方式,建立上会案件办案组成员共同汇报案件制度,要求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全面阐述观点;对案件证据尤其是案件关键证据,要求全面示证,对于涉案证据多,案件事实复杂,承办人可利用多媒体技术手段展示证据。这样可保证委员们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真实的了解。

(三)推进检委会规范化建设。规范议事程序,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委会工作的通知》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从检委会议案的提起、汇报、审议、表决、执行到反馈、督办、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等,都要遵守规范。紧紧围绕检察业务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检察业务工作报告的审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等检委会工作的重心开展工作。

一是建立问题通报制度,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并立即改正。经过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认真梳理,特别把报告移送、文件制作、系统操作等方面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报告及时通报,建立季度定期通报制度,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并立即改正。

二是建立文书检查制度,保证文书的准确规范。由检委会专职委员对《检察委员会纪要》、《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在下发前进行检查,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上会报告、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审批表、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反馈表、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书内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文书内容及时改正。

三是建立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督察及公示制度,保障决定事项执行到位。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专人对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开展督察,对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对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明确时限要求和文书规范,同时建立相关文书的备案归档制度。

四是建立统一应用系统使用规范审查和培训制度,提高系统操作的规范化水平。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上会讨论议题报送时间、移送文书完备性、决定事项文号、文件会签与审批等检察委员会统一应用系统的各项工作进行具体审查,保证符合规范要求,建立对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新进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系统操作的熟练程度。同时,协同案件管理办公室、技术部门等职能部门,切实保障检察委员会统一应用系统操作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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