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斩污 服务和保障全县生态文明建设
赵县人民检察院 屈玉含 王力霞
从“两山论”到“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党和国家不断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频发局面,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既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服务和保障一方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所需。
一、实践探索:依法办案助推生态环境保护迈出坚实步伐
2021年度,赵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省、市院工作部署,结合省院“利剑斩污(2020-2021)”专项行动、市院打击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专项监督活动,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参与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建立完善“河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等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利剑斩污”“护航蓝天碧水净土”等专项行动,起诉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6件12人,为生态赵县建设贡献了检察力量。
(一)依法排查化解生态环境风险。我县是农业大省,地形以平原为主,梨果产业为我县重要特色产业。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长期以保护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风险管控政策。我院行政公益诉讼部门通过有奖线索征集活动、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对我县范围内垃圾处理、污染排放进行巡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途径督促环保部门与乡镇政府治理整改,有效提升了对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力度,将环境污染掐灭在萌芽阶段。
(二)依法提高办案质效。我院依法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的监督、办案力度,坚决做到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一个不轻视、一个不放过。近年来,我院持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漏罪、漏犯的追捕、追诉力度,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近三年来,注意发现并移送线索14条,监督立案3件。
(三)依法促进沟通协作。进一步推动构建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在信息共享、联网查询、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2021年以来,我院与赵县林长办公室举行《关于全面推进“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会签仪式,我院与赵县林长办公室召开古树名木保护专题会议,与赵县河长制办公室召开“河长+检察长”工作调度会议,着力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二、问题研究: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犯罪治理常见多因制约
近三年,我院受理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案件数量较少,多为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来源不够多元。涉及的主要罪名为污染环境罪,其他罪名包括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狩猎罪等。经调研发现,与同期其他案件相比,此类犯罪退回补充侦查比例较高,这与侦查取证不到位存在直接关联。具体而言:
(一)案件来源单一。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数量较少,“两法衔接”机制不够完善,辅助提升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功能发挥不足。此外,社会公众对于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认识不足、参与不够,自觉自发上报线索不多。
(二)证据较为薄弱。一是证据收集、固定不够及时。在对我院近三年相关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调研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往往选取空置无人场地,且于夜间进行活动,现场往往缺乏视频监控。随时间流逝,侦查机关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现场勘验,导致案件中客观证据匮乏。二是证据审查难度较大。由于客观证据缺失、直接证据较少,定案往往依靠言词证据,全案证据审查难度较大。在我院办理的王某某污染环境案中,侦查机关未能提交现场勘验笔录、视频监控、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指控王某某犯罪最主要的证据为同案犯供述。而王某某本人对倾倒废酸的行为拒不承认,全案证据陷入了证据“一对一”的局面,证据审查难度很大。其次,由于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案件往往涉及化学材料,由于一些物证没有及时提取导致鉴定无能。这要求办案人在案件审查中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生活常识,可能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化学专业知识,方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合理推定。
(三)主体职责不清。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定位使其更为客观中立。实践中存在环境保护责任主体间职责不清、履职范围存在重合等情况,这给检察公益诉讼的介入造成了现实障碍。但在找准责任主体,突出工作重点后,检察公益诉讼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监督相关部门履职尽责,确保环境保护的行政责任落实到位。
三、对策思考:多措并举促进“利剑斩污”走深走实
为切实做到数量、质量、效果、效率的有机统一,应多措并举促进“利剑斩污”走深走实。
(一)牢固突出服务为民,把好“理念”关。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的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问题,检察工作应努力突出服务为民底色。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项检察职能,不断提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将检察办案职能向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延伸。此外,对于关乎地方民生的支柱性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污染环境的,需要综合研判相关犯罪的刑法打击必要性,体现适当“从宽”的刑事政策要求,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精确瞄准打击重点,把好“实效”关。以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为抓手,广泛收集、深挖案件线索,切实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我县大气、土壤、水域等生态治理保护取得实效。结合我县产业结构而言,在生态环境风险排查中,一方面,应当以食品加工厂、食品包装加工厂、纺织厂等工厂排污问题作为排查重点;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废品回收处理场的监督管理。此外,部分地区探索将生态修复纳入酌定量刑情节,做到“打击”与“修复”并重,“震慑”与“普法”兼顾,具备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有效监督引导侦查,把好“证据”关。生态环境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办理中,必须要把握好审查、讯问、证据、执行监督等各个方面。对于监督的案件,更要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充分发挥“捕诉一体”的机制优势,检察机关必要时适时介入侦查,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实质性介入,通过案件讨论、定期会商机制,明确侦查方向与取证重点,统一证据标准,避免陷入“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或因侦查取证不到位无法起诉的被动局面。
(四)切实加强沟通衔接,把好“协调”关。今年3月,石家庄市县两级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同步揭牌成立,邢检强调要坚持“监督与配合并重、引导与侦查同行”,做好“刑行”双向衔接工作。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中,应借助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这一有力平台,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衔接,强化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同时,主动会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案件开展排查,不断完善信息交流、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诉讼衔接、专项行动等联动工作机制。